德鸿说法
作者: 樊娜
发布时间: 2024-11-06
房屋租赁中你应当知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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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交往中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断凸显,90年代初,大型商业街内的商铺炙手可热,商铺租赁者基于对出租人的熟悉和认可,且在租赁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出租人单方制定合同内容时,承租人完全没有谈判的资本。后期因出租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经营能力,导致众多承租人无从维权。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押金,但所有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为了保障房屋出租后,权利不受损害,便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条款。众所周知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地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案情简介

出租人李某某将其所有的商铺对外出租,众多商户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李某某制订的合同签订为期5年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将商铺柜台交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纳租赁费及押金,出租人出具的租赁合同因租金优惠,便要求商户承租人需要交纳高额的押金(几乎与租金相等),同时提出支付租金及押金收取现金,加之当时双方交易支付方式单一,微信及支付宝等快捷支付方式并不普及,众多商户均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租金及押金。2021年租赁合同已到期,部分商户承租人要求退还押金,而出租人李某某因病去世,导致押金无法退还,从而引发大量诉讼,本案虽由租赁合同纠纷变更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是需要适用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抗辩无证据证明押金已交纳。租赁合同是实践合同,出租人称李某某以现金方式收取押金但未出具收据,且双方现为不固定期限租赁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众多原告认为在本次租赁交易中被告作为出租人,提出签订合同后,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租金及押金,自己是没有选择的权利,且众多商户联名出具证明,用以证实当时交易方式大部分为现金方式支付。


德鸿说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合同到期后出租人的继承人未提出异议,故而转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本案因系系列案件,各原告及其他商户均可以证实押金用以现金方式支付,最终以被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清偿押金的方式结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一、什么是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七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但双方可以续订,续订之日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5、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视为不定期限租赁合同。

6、租赁期限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享有哪些权利及义务?

1、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

2、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7、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8、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及义务?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7、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8、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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