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案件增长速度很快,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一起典型的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进行研判,总结诉讼思路及实务要点。
案例:
2022年11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非股东)张某持该公司公章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B公司支付首付款30万元后A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严重影响B公司项目进度,期间B公司多次联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按时发货,但自2023年3月29日起,张某断绝了与B该公司约定的联系方式,B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及托人带话等方式,反复联系张某未果。后B公司向张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退还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合计48 万元。张某对解除合同通知书及之后法院传票都进行了签收,但没有回复也没有出庭应诉,法院一审判决合同解除,A公司退还B公司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张某收到判决后未上诉也未告知公司股东。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A公司被采取了执行措施,股东收到法院发来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而张某仅被限制高消费,并不存在财产被执行的情况。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负债被执行的案件。那么,公司股东后续如何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规定: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基于公司对董监高的合理信赖产生的义务。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忠实义务主要表现为两方面:(1)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2)不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违背忠实义务情形: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6、不得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8、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法180条—184条)
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则较为抽象,需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做到三点:(1)善意;(2)为公司的最大利益;(3)处于类似地位的管理者通常能够做到的合理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也应参照适用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
主观方面:存在过错,不一定要故意
客观方面:
1、执行职务过程中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3、给公司造成损失
原告诉讼主体、公司诉讼地位及管辖
在公司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的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虽然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仍归属于公司,实际上是代表公司在提起诉讼,公司为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一般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股东代表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需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有《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则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上述请求。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条件时,股东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例事实,A公司张某案诉讼思路可以归纳为:
1、调取A公司章程、注册信息等公司档案,确定原被告身份及职务信息,了解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公司治理结构。
2、搜集整理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违反公司章程、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书面证据,如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司银行流水等。
3、在召集A公司开股东会时,形成书面文件要求公司监事李某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留好送达记录。
4、如公司监事李某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则以股东作为原告,将张某列为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主体问题
(2023)最高法执复26号执行裁定【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2-006】中法院观点:当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在公司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在执行阶段的延伸。
结语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利于股东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公司管理层,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新增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确立了子公司利益受损时母公司股东的救济途径,是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期待能对股东代表诉讼执行阶段执行主体能作出更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