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人口老龄化加剧、新生儿出生率持续走低的当下,每个孩子都是家庭最为珍视的宝贝。当孩子离开父母的羽翼步入校园,照护的接力棒便交到了学校手中,父母再也无法时刻注视孩子的一举一动,更难以在危险萌芽的第一时间予以保护。
然而,孩子的天性恰在于“动”。用限制活动的方式来换取“绝对安全”,既违背了成长规律,也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与社交能力的培养。但“动”必然伴随风险——无论是课间的追逐,还是游戏中的嬉闹,意外往往在瞬间发生。
当不幸发生,责任该如何划分?谁来为这场意外担责?这是每一位遭遇此类困境的家长最迫切想知道的答案。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因课间游戏受伤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恰好为这一难题提供了一个可供镜鉴的样本。本文将完整复盘案件始末,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中的裁判观点,解析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思路,希望能为身处同样困境的读者,点亮一盏前行的灯。
案件脉络:
2025年下旬,距离本案正式开庭不足10天,客户找到了笔者。他的孩子,一名不满8周岁的小学生,在学校课间与同学玩“互相抱起”的游戏时,对方不慎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后被医院诊断为胸椎多发椎体压缩骨折。
事故发生后,学校曾组织双方前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出于尽快解决问题的诚意,以及对受伤孩子的同情,面对对方关于“因客户孩子没抱住才导致摔伤”的单方主张,客户并未当场提出明确异议,也未深究摔倒的真实成因,而是表达了愿意给予补偿的态度。
然而,这次充满善意的让步却埋下了隐患:尽管双方最终因补偿方案分歧导致调解失败,但对方关于摔伤成因的单方主张却被调解笔录记载为各方共同意见,成为后续诉讼中指向客户方责任的不利证据。
之后,受伤学生家长将客户孩子、客户与学校一并诉至西城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法院受理本案后组织各方进行庭前谈话,受伤方和学校均委托了律师代为出庭,而客户当时自行应诉。审理中为了确定赔偿数额,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受伤学生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即高达 37 万元,远超各方此前对伤情及责任后果的预期。
为了证明摔伤系客户孩子所致,受伤方向法院提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笔录;学校则提交了老师事后从在场学生处收集的“目击证言”。尽管客户事后询问时其孩子回忆称当时并未抱起来对方,是对方自己站立不稳摔倒,但客户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眼看局面被动,客户终于在开庭前决定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接手案件后,笔者深知,若要扭转被动局势,与其纠缠于“谁导致了摔倒”这一难以还原的细节,不如将突破口锁定在“受伤方与学校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
梳理材料后,有两个突破口逐渐清晰:
受伤方自身存在过错:游戏由受伤学生主动发起;且事发当晚其已告知监护人伤情,却间隔一周才就医,期间未对受伤部位采取任何固定保护措施,客观上扩大了损害后果。
核心事实缺乏客观证据:事发时在场学生均为未满8周岁儿童,教室无监控,亦无教师在场。孩子们对瞬间发生的摔倒经过难以准确感知与表述,所谓“目击证言”和调解笔录,尚不足以形成排他性的定论。
但考虑到双方共同参与游戏,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客户孩子与摔倒后果全然无关,主张受伤方自负主要责任可行性较低。而本案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要素——两名涉事学生均为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又发生在校园课间。这意味着,学校依法负有最高的教育、管理与安全保护职责。因此,本案的破局关键在于:充分论证学校的失职,促使学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减轻客户方的责任负担。
据此,笔者在庭审答辩中,以受伤方和学校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基础,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来阐述学校的管理失职:
1、事前预防不足:教室内未安装监控,事发关键过程无客观影像记录,导致事实与责任难以查清;危险游戏已在班级长期流行,学校及教师却未及时发现、制止,安全隐患排查缺位。
2、事中照管缺失:课间教室无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场管理,学校亦未安排有效巡查,未能及时制止危险游戏。
3、事后处置不当:事发后校医室无人值守,未对受伤学生开展应急处置;体育老师在学生反映后背疼痛时,未深入了解伤情,也未及时通知班主任及监护人;班主任得知情况后,未提醒及时就医,亦未安排专业检查。
学校上述失职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与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笔者前述关于学校过错的观点最终被法院全面采纳,一审判决由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受伤方自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客户方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类案裁判观点及摘要
在此类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综合考量受伤原因、当事人年龄、游戏风险性质、各方注意义务以及学校教育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等因素。
不过,不同法院对各因素的过错比例认定存在差异。尤其在学校是否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判断上,当前司法裁判趋势日趋谨慎。部分法院认为,基于学校日常管理的现实可能性,同时为保障学生课间活动的自由度,不宜过度苛求学校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全程、无死角监管,从而在判定学校的责任比例时更为克制与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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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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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袁某1与张某1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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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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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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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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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京0113民初10549号 |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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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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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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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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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
侵权人在课间玩耍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受害人受伤,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本案发生具有过错。而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对学生的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及制度规范落实到位,亦不足以证明采取了安排教师巡视、加强课间秩序维护等管理措施,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确定由侵权人承担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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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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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孙某1等与张某1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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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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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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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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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3民终1343号 |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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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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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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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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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
侵权人课间在教室中玩互相撞人的游戏,游戏过程中的互相打闹行为造成受害人被撞倒受伤,应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人的打闹行为,没有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确定由侵权人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学校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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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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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彭某与王某1等生健康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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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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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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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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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116民初2638号 |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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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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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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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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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
侵权人1在课间指示侵权人2追击受害人,导致受害人摔倒,两名侵权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受害人受伤,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事发时,教师等有关人员未在教室内管理课间纪律,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受害人受伤产生的相关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受害人放弃了对其中一名侵权人的索赔,法院最终确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另一名侵权人承担35%的责任,受害人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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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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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王某1与北京市密云区高岭学校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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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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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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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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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118民初5789号 |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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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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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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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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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
学校组织学生课后在操场进行户外活动,应当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事发时值班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进行危险活动并及时予以制止,学校未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人和受害人虽系未成年人,但均已年满13周岁,能够对“跳山羊”游戏的危险性有一定认知和判断,故双方均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承担3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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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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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曲某1与章某、章某1、曲某、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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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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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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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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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11286号 |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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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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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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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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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
侵权人和受害人均系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午后课间休息期间在教室活动,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二人“绑手”游戏存在的风险或加以制止,以致受害人摔倒受伤,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受害人因伤导致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愿与侵权人玩进行存在伤害风险的“绑”手游戏,以致受伤,亦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最终判定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承担25%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担25%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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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守护孩子,需要一道“共担”的防线
在保护孩子安全与保障孩子成长天性之间,我们需要的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而是一道由家校共同筑起的防线。
对于学校而言,安全管理绝非表面功夫。安全教育应融入日常,而非流于形式;课间管理须避免“放任自流”或“过度控制”两个极端,在有序引导与及时干预之间审慎把握平衡;硬件设施应严格把控质量安全,切实降低潜在风险;制度规范与应急预案必须扎实落地,确保危急时刻能够快速响应、妥善处置。
对于家长而言,家庭教育是孩子隐形的“护甲”,家长不能将安全责任完全托付给学校。教会孩子识别危险游戏、建立规则意识、远比事后追责更重要。家长的言传身教,是孩子安全意识的启蒙,更是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
唯有学校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之责,家长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孩子们才能在既安全又自由的天空下,健康、快乐地成长——这,才是本案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