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富管理与家事法律服务中,夫妻共同债务早已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问题,而是横跨婚姻家庭、公司股权、投融资对赌、侵权责任等事关家庭财富安全的关键命题。一旦处理不慎,易引发个人、家庭财产与企业资产边界模糊、深度捆绑,进而造成企业家财产权益遭受不可逆损害。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为企业家、投资人及中高净值家庭提供实务参考。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共意与共享为核心原则,强调“同甘共苦”。既立足于解决非举债配偶“被负债”的问题,又注重保护债权人的交易安全,避免“假离婚、真逃债”问题,使非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保护和平衡。
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① 共意原则
• 夫妻共同签名、事后书面/口头追认、微信/短信确认,构成共同意思,该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一方明知负债未反对,或者知道债务,并以实际行为履行还款义务的,亦可认定共同意思,该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② 共享原则
• 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负债,可直接认定共享,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大额负债,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亦可认定共享,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3.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类型
① 共签/追认之债: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
② 日常家事之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包括衣食消费、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合理的精神/投资消费等。我国法律对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无严格的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收入、过往消费等)和当地一般社会习惯(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的统计数据)予以综合认定。
③ 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意思之债:债权人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特殊情形:
分居/离婚诉讼期间新债:因缺乏双方共同意思,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确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基于双方合意或因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产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实务焦点: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共同生产经营是股权、对赌、投融资类案件的争议高发区,司法裁判强调共同性+家庭主导性。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处理经营事务。只要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共同的意志范围,将经营收益作为家庭收入来源,即可认定共同生产经营,进而可基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 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的典型场景
• 夫妻一方隐瞒对方因经营公司负债,公司经营利润属于家庭财产来源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只要经营行为是夫妻主导下的经营活动,一方为公司经营所负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作为股东主导经营,另一方知情、参与决策或夫妻同为公司股东,以及一方担任股东,另一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监事/财务负责人,二人分工协作的。
2. 不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的典型场景
• 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且所得利润未作为家庭收入来源,其因从事经营事务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私自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负债,公司未成功设立的,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设立人承担。公司设立完成的,该债务依法由公司承担;
• 夫妻一方私自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负债,债权人请求举债方承担的,依法由举债方承担,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私自经营公司对外负债,后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未产生经营利润或利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典型案例:股权转让、对赌协议之债的裁判规则
案例1:
案号:(2021)苏02民终558号
裁判结果: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点: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须为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非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从美华公司引入葛某投资→触发回购条款后彭某某回购葛某所持股权→获利用于家庭生活的逻辑可以看出,案涉债务并非直接被用于家庭生活。如果案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债务直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在使用中将会被泛化,因为社会生活中夫或妻经营行为的目的一般来说最终还是为了满足家庭生活需要,提高家庭生活水准。若此,社会生活中大多数因经营产生的债务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此一来,一不符合法律规定限缩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立法目的,二与法律规定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违背。退一步说,即使上述逻辑成立,因葛某是将投资款投入美华公司,不能直接认定彭某某个人获取了该部分款项,且也无证据证明后续彭某某回购股权有获利的情形。
本案现有证据也尚不足以证明陈某与彭某某对美华公司进行了共同经营。夫妻共同经营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本案中,陈某并非美华公司股东,葛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在美华公司任职,即使陈某与美华公司之间有部分款项往来,也不能说明陈某是参与了美华公司具体经营活动。
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案例2: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931号
裁判结果: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点: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均是刘某某以个人名义与李某某签订,其所形成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李某某于2019年8月诉请判令翟某对刘某某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李某某负有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刘某某与翟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责任。而李某某在一、二审及申请再审中提交的其与刘某某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均不能证明翟某同意或者追认刘某某受让锦和公司股权,亦不能证明案涉债务用于翟某与刘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刘某某受让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翟某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翟某知晓并基于案涉股权转让而受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某就受让的案涉股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李某某此项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未予判决翟某对刘某某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案例3: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182号
裁判结果:认定共同生产经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两个:一、钱某某应否承担给付案涉股权对价款本金和违约金的责任;二、程某某应否承担案涉连带给付责任。
……二、程某某应否承担案涉连带给付责任。本案中,程某某与钱某某系夫妻。程某某始终是九川集团的股东,至安永公司退出后,九川集团的股东为其夫妻二人,其中钱某某持股85%,程某某持股15%。虽然程某某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其在2016年8月12日的九川集团《股东会决议》上进行了签字,该决议涵盖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主体、标的和转让价格,足以证明程某某充分知晓钱某某与安永公司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其对股权转让知情并同意。案涉股权转让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某某取得的案涉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安永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钱某某获得股权并支付相应股权转让对价,系基于钱某某、程某某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的经营行为,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程某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4:
案号:(2021)苏1012民初4129号
裁判结果:认定共同生产经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点:
关于原告主张居某某承担款项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居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分别担任聚之垚公司监事及法定代表人,应当认定聚之垚公司为两被告夫妻共同经营。对原告该部分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尽管被告均否认与聚之垚公司关联,但根据两被告自认,该公司工商登记的材料均由被告黄某某本人签署,相关证件由居某某提供,故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均在两被告明知并认可的情况下完成。对其抗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本案系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案例5: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裁判结果:认定共同生产经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点:
郑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曾任夜光达公司股东,后虽将股权转让至许某某一人投资的夜光达科技(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但陆续担任夜光达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及财务副总等核心要职。许某某则陆续为夜光达公司的唯一股东、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及经理。据此,夜光达公司系许某某、郑某某二人分工协力,共同经营的企业,因经营或任职夜光达公司所获得的收入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8月26日,夜光达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郑某某作为监事会主席进行主持,会议对夜光达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郑某某对夜光达公司2017年4月17日签订案涉协议及2017年8月4日收到霍利企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系明知并且同意。据此,签订案涉协议应系许某某、郑某某因经营公司所作出的共同决策,案涉债务的负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综上,案涉债务用于许某某、郑某某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夜光达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夜光达公司亦系许某某、郑某某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郑某某。
四、特殊债务:侵权之债的认定规则
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应适用“共享”原则。
1.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场景:
•从事家事行为或与家事行为有关的侵权(上下班交通事故、家政服务等致人损害);
•家庭日常普通生活中发生的轻微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利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诈骗所获取的财产已用于家庭生活);
2.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场景:
•夫妻一方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恶意加害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般不认为产生的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赌债、故意伤害产生的债务等)。
五、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质是意思自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平衡。对企业家、投资人及中高净值家庭而言,事前规划、防范远胜于事后抗辩。我们建议,经营企业应建立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的防火墙,规范财务制度,杜绝公私账户混同、个人或家庭开支直接从公司支取等情况;如配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避免配偶随意挂名监事/高管等职务,更不能随意签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文件,以免被动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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