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28日,某自然村村委通过时任党支部书记的赵某文向赵某明借款1000元用于村庄规划工程,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用于村庄规划工程款用。落款为:经办人:赵某文 2003年12月28日。2004年,赵某文为筹建草莓市场,让赵某明出资入股,赵某文在收到赵某明现金**万元后向赵某明出具收到条,落款为收到人:赵某文 2004年10月26日。后因场地没有落实导致草莓市场没有成立。但该两笔款项均未归还。2016年9月1日,赵某明将上述欠条和收到条以民间借贷为诉讼案由对赵某文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文偿付借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明的诉讼请求,赵某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入股金与借款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文只是**万元入股金的收到人而非借款人,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借款关系,要求被告上诉人支付借款理由不当,法院院不予支持,遂维持原判。
因案件败诉,赵某明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经律师对案情的梳理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审判要旨正确,需要对两张借条和欠条分别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案由提起诉讼。在律师的指导下,赵某明开始了第二次诉讼历程。
第一个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基于案情简单明了,标的太小太小,实在没有律师代理的必要,经律师指导,赵某明依据借条自行提起民间借贷纠纷,后经法院认定赵某文经办借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判决村委承担责任。
第二个案件是合同纠纷,赵某明委托律师对**万元入股金提起诉讼。诉讼中因被告赵某文辩称其系职务行为,遂追加某某社区和某某自然村为本案被告。
【原告诉称】
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赵某文返还原告赵某明入股金**万元,要求被告赵某文偿付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04年,被告赵某文为筹建草莓市场,让原告赵某明出资入股,被告赵某文在收到原告现金**万元后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后因场地没有落实导致草莓市场没有成立。2016年9月1日,原告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告赵某文,贵院及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支持。故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赵某文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首先,筹建草莓市场是村集体行为,2004年10月份我担任某某村支部书记,负责组织,资金来源于村民自愿入股,包括原告有四人入股。其次,原告赵某明入股草莓市场的钱不是现金,是存单,一张是原告名下的,另一张是原告家属陈某玉的,二张存单原是村集体借用原告用于缴纳村应承担的农业税款,未归还原告,故抵顶了入股现金。后因村集体记账滞后,在用原告的两张存单交纳农业税时,发现存单已被原告挂失取走,在村里向镇财政所交纳的“一事一议”款中有记载。
【被告社区辩称】社区不承担还款责任。因原告所诉主体错误,社区是2015年3月份成立的,虽然被告赵某文在2001年7月至2004年10月份担任某某自然村的支部书记,但收到条未加盖村委公章,涉案股金也未交给村财务人员保管,在村相关账目中也没有记载,故被告赵某文的行为非职务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
【被告某某自然村辩称】村委不承担还款责任。因收到条未加盖村委公章,且经查询涉案时间的会议记录及向部分村两委干部了解,没有查询到关于草莓市场如何运作、经营、管理、分红等的记录,历任村干部也不知道草莓市场具体运转是怎么回事。
【律师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