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鸿说法
作者: 楚雪源
发布时间: 2021-11-05
“爬虫”岂能随意乱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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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今日头条一篇名为《突发!为薇娅李佳琦做排行的“胖球数据”,23人被抓》的文章登上了热搜,但随后李佳琦团队发文称“李佳琦团队和胖球数据没有任何合作”。作为法律人,我们当然不能仅限于从吃瓜的角度去看热闹,而应对“胖球数据”的法律行为性质进行分析。胖球数据是做什么的?为什么23人会被抓?这23人有可能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今天,我们就分析一下与“爬虫”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爬虫
胖球数据是一家提供数据服务的公司。现在,很多数据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是通过网络“爬虫”爬取平台主播的各项数据,包括历史的每场每单品的数据、同行店铺与主播合作的数据、短视频带货数据、带货主播的粉丝用户画像、异常主播数据等,然后通过会员的方式售卖这些数据,以供商家和主播通过数据判断某项产品或者某个主播的热度,进而判断下一步行动。在这种商业模式中,会员获得了自己想要的相应数据,数据公司也获得相应的收入。

从上述模式可以看出,数据公司获取数据的主要工具是“网络爬虫”。所谓网络爬虫,也称网络机器人或网络蜘蛛,是通过模拟人(网络用户)的行为,自动、高效地浏览互联网并抓取所需数据的计算机程序。简单说,就是在购物、社交、通讯等App中,用户可以自由上传自身信息,也可以在上传后设置访问限制、或者使用加密功能只限于自己访问。爬虫控制者可以快速、全面抓取各种公开信息,也有可能绕开权限限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访问、抓取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爬虫控制者在抓取上述信息后,有的自用,有的可能公开传播或者出售这些信息。

从上述分析可知,爬虫技术作为一种数据搜集的手段,本身并没有合法、非法之分,关键在于使用者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我国刑法关于与计算机使用相关的犯罪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如下几种犯罪与计算机使用相关。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之二),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5、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三、胖球数据可能涉嫌的罪名
从目前的信息看,胖球数据主要是抓取电商平台最核心的单场具体带货数据、主播联系方式等最有电商参考价值的数据供商业使用,以达到获利目的。因此我们认为:


1、由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可能发生在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个特殊计算机系统领域内,而胖球数据的爬取对象是相关电商购物平台,因此胖球数据应不会构成此罪。


2、胖球数据爬取了相关电商购物平台的数据,被该平台工作人员发现异常访问和流量激增现象,但是并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数据程序等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等操作,也没有破坏计算机程序,因此胖球数据应当也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操纵者取得计算机系统控制权并有对所控制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操作的行为,而胖球数据,一是没有取得电商平台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权,二是胖球数据也没有控制行为,只抓取了电商平台的数据,也不应当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胖球数据通过爬虫侵犯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三个特殊领域计算机系统以外的计算机系统,然后获取电商购物平台的数据进行售卖牟利,比较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胖球数据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果胖球数据在抓取数据的过程中,同时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和他人著作权,则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著作权罪,这种情况下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在我们感叹大数据能给商家带来收益、也能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获取、使用大数据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今,网络已经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网络犯罪也与日俱增,国家也在进一步立法保障网络安全。在虚拟世界里,同样存在法律界限问题。爬虫当然也不能乱爬,同样也只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责任编辑:楚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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