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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国内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2008-6-18 9:53:24
    最近有客户咨询“股票期权国内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虽不是财务人员或税务师,但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就上述问题有了一初步的了解与认识,归纳出几点与大家分享,如有不妥之处,诚请大家积极给予指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票期权的定义是: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1 雇员接受股票期权时,所得的确认及征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雇员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征税。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对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取得时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雇员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如果雇员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雇员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2中公式一、二、三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2 雇员行使股票期权时,所得的确认及征税规定:
    依据同上,雇员行权时,如果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依九级累进税率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
    公式一: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公式二: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三:纳税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对因特殊情况,雇员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雇员以折价购人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3 雇员行使股票期权后,再行转让股票所得的征税规定:
    依据同上,雇员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以及雇员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基于此是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且该股票属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所得-取得时股票价值-合理费用)*20%
 
4 雇员拥有股权期间所获的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规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股息红利所得*50%*20%
 
5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根据相关规定,如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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