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年初,因天门城管打死人引发网络热议,在由网友共同撰写的百度百科上,城管的定义以至于成为各方面的关注:“城管 发音:cheng guan 释义:①名词:专门欺压租不起商铺、办不起执照商贩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黑社会组织。②形容词:形容残暴、血腥、恐怖。例句:你也太城管了!③动词:等同于打、砸、抢……”。后来这样的恶搞在网络上被封杀。在汶川大地震后,舆论的焦点完全转移到救灾上。
但2008年7月21日楚天都市报报道:城管执法时爆发冲突,劝阻者称被打断肋骨。看来,城管依然不改强悍本色,这又让人想到了网络中的城管定义。在今天的网络中,许多的概念正是社会无意识的反映,经常上演的制服与小贩的追逐,刺激着人的感官,有时会庆幸自己不是被追逐的对象。
城管到底管什么?看一个实例: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使13个方面280余项行政处罚权(见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网站),主要包括: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除主要公园外)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游商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8、行使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9、行使施工现场(含拆迁施工现场)管理方面与治理城市环境卫生密切相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城市河湖管理方面与治理城市环境卫生密切相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1、行使环保方面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的污染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小公共汽车和人力三轮车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这样以多种处罚权为核心的政府机关,恐怕没有多少人了解它具体的执法内容。当“城管”遭网络恶搞之时,政府应当认真界定城管这一权力,从权力授予、监督、问责机制上,完善城管的社会职能。
一方面,出于城市管理的需要,城管被赋予了太多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相关的监督制约措施也并不足以对其形成制衡,在权力缺乏制约的情形之下,暴力便难以避免,不论是暴力的执法还是暴力的抗法,实质都是同样一种制度缺陷的必然结果。从1997年城管综合执法改革启动试点,迄今已十一年,完善城管执法法律规范已势在必行。
城管执法的对象复杂,主要是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下,城管执法行为粗暴、态度蛮横、形象欠佳;执法方式简单、缺少人文关怀;执法程序随意性大;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等等,已经构成了社会管理的危机。文明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只有正确运用的权力才能保证政府执法的权威。
城管部门也应该摒弃单向的权力控制思维。例如目前城管部门对摊贩的单向管理,既没有得到摊贩的认同,也缺少公众的普遍认同。其实设身处地想想,小摊贩们真地无非就是想谋个生计,执法部门也无非就是想让城市面貌不受到损害。一个以人为本的政府,必然要首先考虑到摊贩群体及其家庭的生计问题,给以他们生存之道,然后才有管理。
政府投以温情,百姓报以善意;政府投以暴力,百姓还以颜色,社会的逻辑就是如此。不能以封杀意见作为解决方法,也不能因自然灾害而忽略时常发生的问题,政府必须保持警惕,防止问题积累而成人祸。
(本所律师:丁家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