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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民告官”,两地政府态度截然不同
2008-8-6 13:35:36
    据2008年7月27日西部网报道,内蒙古通辽市某区政府因强制拆迁激起群众不满,为防堵“民告官”,该区政府连续多年聘请辖区内所有律师,以此为条件要挟他们不得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为了状告该区政府强制拆迁,市民陈某因请不到当地律师,只得自学法律、单枪匹马打官司。其他状告该区政府的市民也只得向外地律师求援。
    当地政府的这种“独特做法”实为欲盖弥彰的荒唐之举。
    首先,这种做法非法侵害了当地律师的正当权益,是滥用行政职权的表现。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本身无可挑剔,因为司法部曾发文鼓励各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并要求各级政府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以及法律界的专家学者担任法律顾问。但区政府利用这一规定把当地律师“一网打尽”,进而阻止他们为“民”提供法律服务,这明显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明显是滥用行政职权的表现。
    其次,这种做法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天平,阻塞了老百姓寻求法律援助的正常途径,加重了老百姓“告官”的负担。倘若律师们都成了各级政府的“喉舌”,何谈公平?何来正义?老百姓若要“告官”,还得到外地去“招兵买马”,其后果自然是:其一、直接加重了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其二,无谓增加了老百姓的时间、精力投入;其三,“远水解不了近渴”,不当推迟、甚至延误了老百姓获得法律救济的时机。难怪找不到当地律师的部分老百姓要么会“忍气吞声”,要么会采取过激行动。
    再次,这种做法阻碍了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在民主社会生活中,如果说公法诉讼是抵御公权侵犯私权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律师就是在这道防线上冲锋陷阵的战士。面对“民告官”,该区政府不是想方设法化解矛盾,而是挖空心思堵塞百姓寻求法律援助的渠道,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在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政府固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为其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和咨询,为其处理各类法律纠纷,为其主要领导人提供法律参谋,但其出发点和归宿是、且只能是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而不是如该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那般,旨在为政府提供非平等性律师服务、变相充当堵塞“民告官”途径的帮凶。
   与该区政府相比,温州市政府对“民告官”采取的态度截然不同。
   据温州市法院统计,2004年至2006年,温州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050件,其中,原告胜诉案件占47.3%,驳回起诉案件占13.2%,被告胜诉案件占33.2%,其他结果案件占6.3%。被告行政机关屡屡败诉,引起了温州市长邵占维的高度重视。他要求该市法制办对败诉案件进行全面分析以查找原因。按照邵市长的要求,该市法制办进行了调研,并撰写了一份《温州政府法制内参》。该《内参》分析了温州近年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指出了温州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以下7个主要问题:行政实体违法、行政程序违法、适用依据错误、行政主体不适格、自由裁量失当、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答复材料等。
    随后,邵市长自己担任主编,与该市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共同编写了《温州市行政案例选编》。该书严格按照邵市长的要求,即“政府胜诉的一律不要收录在内,成绩不讲跑不掉,问题不讲不得了,不要怕出丑,要编就编政府部门近年来各种各样的违法败诉案例”,摘录了近年来发生在温州的50个典型行政违法案例,于2007年7月出版,印数2.5万册,温州市两万名执法人员人手一册,用以总结教训,加强依法行政。
    在一个地方,区政府不惜采取垄断当地律师资源的方式,对“民告官”进行“釜底抽薪”、“毁尸灭迹”;在另外一个地方,市政府勇于采取主动编撰败诉案例的方式,对“民告官”进行“趁热打铁”、“警钟长鸣”。两相比较,高下立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应该看到,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依法规范行政工作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还有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法律素养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仍相去甚远,从而导致这些机关无休止地纠缠于各类行政诉讼之中。
直面“民告官”,保护的不仅仅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个行政案件就如同一面镜子,通过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最终提高自己的依法行政水平,并丰富现代国家的法治内涵。
(本所律师:丁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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