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隐名投资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隐名投资者投资权益的保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契约型的隐名投资,应当是公司在隐名投资中风险应对的首选模式,这样可以明确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明确界定隐名投资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隐名投资协议的拟订。学界对隐名投资的理解有广狭之分,广义的隐名投资是指为了取得营业收益而实际投资于企业,但基于多种原因,其投资者身份未被记载在工商登记文件中的投资。狭义的隐名投资限于投资人为了防止暴露自己作为企业真正投资人的身份,而选择寻找显名投资人充当名义投资人。 隐名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投资的企业种类上,既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甚至个体户,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地讲,公司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的是隐名投资人,而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显名投资人。公司股份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
2)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这一特征使隐名投资与代理区别开来。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的。
3)无论隐名投资人还是显名投资人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特征区别于隐名合伙。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依约以其出资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显名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隐名投资人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这一特征又区别于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隐名投资人并不享受固定的收益,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
第二,基于上述对隐名投资含义的了解,明确了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的不同法律地位,及隐名投资法律特征所决定其具有的特定法律风险。结合其相应的法律风险及特征拟订"隐名投资协议"对于隐名投资人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更强化了隐名投资协议对于隐名投资人投资权益保护最后屏障的作用。隐名投资人通过与其显名投资人签订"隐名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应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的关键条款,以及,隐名投资人尽可能要求显名投资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条款。
通常一份隐名投资协议应该包括以下条款:
(1)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的基本情况,以明确谁为显名股东,谁为隐名股东
(2)隐名投资者出资的时间、数额、方式等,以证明外商为实际出资者
(3)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以防止日后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在公司经营方面出现分歧。
(4)新公司内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以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
(5)显名股东的承诺,如未经隐名投资者的书面同意不可以单方面转让股权等,以明确显名股东的义务。
(6)显名股东的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担保人,明确当显名股东出现违反协议规定时,隐名股东的权利肯定可以得到保障。
(7)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利益分配方式,这是协议中最为关键的条款。通常按照双方投资数额比例获得公司收益分配,另外还可通过支付给显名股东固定报酬,而规定隐名投资者享受股东权益。但是,如果隐名投资明显是为了规避我国内地的如市场准入等强制性法规,那么为防止日后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将隐名投资者的回报写成债权回报性质,规定显名股东履行债务的数额与股权的红利相等或等于红利的特定比例,以表明其经济实质为股东权益的分配。
(8)规定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为今后解决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彼此之间的争议事先制定规则。
(9)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以明确隐名股东权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及救济方式。
(10) 其他条款。根据所创办公司的特点,以及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制定,以补充特殊情况下法律事项的处理。
(本所律师: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