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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相邻权的保护
2008-9-8 12:23:21
    公民法律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又给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阳光,再加之近些年房地产业的膨胀,公民买房热情的高涨,在城市中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纠纷也频频发生。
相邻关系是早于《物权法》颁布而存在的物权概念,法理通说认为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讲,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此权利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如果因相邻权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双方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下,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物权法》第七章对相邻权做了相关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化,公民面对纠纷时,仍无法明确自己具体享有哪些相邻权利,以及对如何求偿、求偿的范围及获偿的额度等问题的不解,本文就此提出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 实践中相邻权可能涉及的权利
    1.建筑施工、铺路架线无妨碍权
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2.必经通道通行权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3.排水管道畅通权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4.通风、采光、正常生活权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造成损害的,赔偿损失。
    二 相邻权涉及的赔偿内容
在上述列举的四类权利中,前三类权利的赔偿内容及损失都具有较强的物质性,在实践中易界定易量化,法院通常依实际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判令侵权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而采光通风权则不易界定,案件不同涉及赔偿内容也不尽相同,并且不易量化,通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求偿:(1)能源费。因阳光遮挡通风不畅导致的电费、燃气费等能源费的增加。(2)设施增加费。因添加采暖通风设施、晾晒衣物的烘干设备等而发生的费用。(3)健康补偿费。因无法获取足够阳光通风对人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补偿费。(4)污染费。因建筑物过高影响空气流通产生的污染可求偿,因阻挡视线引起的心理不适进而影响身体健康而产生的费用。(5)房屋贬值补偿。因采光通风等不利因素,影响房屋市场价值,致使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比同等房产转让价格偏低的房屋贬值损失赔偿。
    三 相邻权的救济途径及赔偿标准
    虽然救济途径有多种选择,可通过对房屋的行政规划、审批不合法而提出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也可通过民事协商调解,还可诉至法院。笔者认为,实践中可行且有效的首选方式应是双方协商解决。因为面对法院诉讼,被侵权当事人存在举证困难,审理时间长、获赔不确定性、鉴定成本大且复杂等问题。当然,在无法事先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求助于法院也不失为一件有利的权利保护途径。特别对于采光权来讲,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一般根据影响采光的程度,结合其他各项损失,法官自由裁量赔偿的额度。各地法院处理采光权侵害赔偿案件的标准不一:2004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进行二审判决,以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受害方获得了7000多元的“遮光”补偿;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以电费为标准,在被告停止侵权时止,10户侵害人获赔每天每户电费1.12元;2007年12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一起采光纠纷案进行判决,18户居民获得共计48.15万元的“阳光”赔偿。
    可见,相邻权的法律保护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需要不断地去争取自己的权利,才能让法律进步,最终获得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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