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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伤害”几时休
2008-9-22 15:42:53
    闲时偶翻杂书,又见“合法伤害权”一词,不禁感慨万千。因不是学术论文,这里也就不探究“合法伤害权”的内涵和外延,我理解的“合法伤害”就是指拥有执法权、司法权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国家机器为后盾,以办案需要为借口,以合法程序为掩护,以个人目的或习惯为标准,对某社会个体实施的伤害。合法伤害是以法律的名义实施的,是以严格执法的形式出现的,且又是以完美无暇的司法程序为保障的,因此对伤害实施者而言,这是最没有风险的伤害;对于被伤害的个体而言,如同哑巴吃黄连般有口难言。
    “合法伤害”有几多?君不见:有人因编写打油诗讽刺本县党政领导班子而获诽谤罪,有记者因正常采访报道而被公安机关传唤。君更不见:有的司法机关仍然为利益集团追款逃债,有的司法机关为帮助债务人逃避责任故意把民事案件刑事化处理。
    中国人爱搞分类。按照伤害实施者的主观方面分类,合法伤害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施者有特定目的的,上段所列事例均属此列。另一类是,实施者没有特定目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实施合法伤害的。不知道您注意没有,在我国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般都是在法定期限内的最后一天被解除或者进入到下一个程序,难道司法官是一直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才办理结束这个案件吗?不是,法定期限内,他们懒得理嫌疑人,就任嫌疑人被限制或者剥夺自由。实际上,这也是对嫌疑人实施的一种合法伤害,要知道,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和第14条是明确规定的:“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这一规定既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公正审判的一项国际标准,更是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原则。
    无疑,合法伤害是以“法律的名义”包装下的腐败行为。你可以说伤害实施者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也可以说伤害实施者淡漠人权、滥用权力。但都无所谓,反正没有风险又达到了目的,随你怎么说吧。正因为如此,合法伤害的危害比一般伤害的危害更大。往小处说,合法伤害会引起极端的报复社会的行为,合法伤害的被害人会成为非法伤害的实施者。往大处说,合法伤害会从根本上动摇了社会个体对公权的信任,公权一旦失信于民,人人就没有安全感,因为任何人(包括合法伤害实施者)都可能成为合法伤害的对象。对恐惧的恐惧,比恐惧本身还可怕。
    合法伤害几时休?文章结束了,作者还是感到茫然。
(本所律师:王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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