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休假期间,湖南浏阳的一声巨响牵动了国人敏感而脆弱的神经,这注定是一个不平静的假期。
2006年5月4日16时43分,湖南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1人失联、51人受伤。由于本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作为特别重大事故进行调查。针对本次事故调查及后续处理,有以下三大看点值得关注:
第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调查的基础,同时也是本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的一个难题。一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果调查不清,就相当于公安机关没有侦破案件,所谓间接原因就无从说起,认定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也会成为一笔糊涂帐。
根据现有资料,浏阳市华盛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烟花厂”)的生产车间发生爆炸,原库房区域被基本摧毁,800亩内的十多间厂房被夷为平地。由于这起爆炸事故死亡人数众多,事故第一现场是否还有人员幸存,是否可以通过勘验现场、遗留的物证等证明事故的起因,证明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隐患,还有待事故调查组进一步查证,这注定是一项辛苦而又艰难的工作。
第二,如何在事故严厉追责与依法追责之间寻求平衡?
据5月8日官方发布的通报称,公安机关已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8名相关人员传唤到案,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采取了控制措施。媒体还披露了浏阳烟花厂的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由于事故直接原因还没有查清,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是什么、能否站得住脚,做为普通的社会公众无从得知。一般来讲,立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都需要掌握一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然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似乎成为其中的一个特例,仅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生产副总、安全总监等的特定身份和发生事故的事实,就可以立案。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规定了“三个必须”原则: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管业务的必须管安全,管行业的必须管安全,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地位和职责,事实上,安全生产法的这些规定已经成为许多事故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如何正确的理解《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之间的关系,如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的原则,如何在事故严厉追责和依法追责之间寻求平衡,已经成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中面临的一个课题。
第三,本次事故后有多少烟花爆竹企业会被关停并转?
“5.4”事故后,监管部门马上出手,责令湖南全省431家花炮生产企业全面停产整顿,江西等其他花炮产区也随即跟进。可以预料的是新一轮的烟花爆竹企业治理整顿中,又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被关停并转。面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我们这些年来一直再重复走这样的老路,可是重特大事故高发势头并未见到有效遏制。需要反思的是:因为一个厂家发生的事故,地方政府要求全部生产厂家都要跟着陪绑停产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企业是如何上马的?我们平时的安全监管工作是否还可以做的更好?